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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报报道,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决一名出售 VPN 翻墙服务的男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来源:人民法院报
记者:胡明冬
本报讯 近日,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戴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一案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宝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戴某原在某证券管理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。自2016年4月起,其为牟取非法利益,创建某网站,并在网站上出售VPN翻墙软件的账户。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多台服务器,向所出售的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。戴某于2017年10月10日被抓获,截至2017年10月案发,戴某共计向数百人次非法提供VPN服务。
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审理中,被告人戴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。
宝山区法院认为,被告人戴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。据悉,该案是上海市首例构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的犯罪案件。
自 2017 年工信部公布规定“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 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”以来,已经多人因出售 VPN 代理服务器而获刑。人民法院报的报道称,被告在一家证券管理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, 自 2016 年 4 月起,创建网站并在网站上出售 VPN 翻墙软件的账户,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多台服务器,向所出售的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 IP 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。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被抓获,截至 2017 年 10 月,他共计向数百人次提供 VPN 服务。出售 VPN 受到的指控通常是“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”。